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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

法院在非法拘禁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抢走一切审查材料,使其丧失辩护和质证能力时制造假案枉法裁判,我起诉

法院在非法拘禁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抢走一切审查材料,使其丧失辩护和质证能力时制造假案枉法裁判,我起诉 第一组:扬州院立案庭:邹一美庭长、叶露,
第二组:仪征法院王浩生;陈洪斌;王玥(悦);严玉良;王飞等;
 事实与理由:2008年3月5日在最高院信访接待室外,没有给任何手续。王浩生就让仪征法院法警大队:王飞等人,强行把本人押回仪征阳光大洒店。由原审2002仪民初字第3号案法官:陈洪斌带头,由王玥、仪证法院执行庭:严玉良等人在阳光大洒店纪委办案的房间内,对本人进行殴打、并强行抢走了本人到最高院的申诉材料、无线上网卡,u盘等。在被仪征法院王浩生派人关押在阳光大洒店期间,仪征法院不通知举报人、不让举报人交审查材料及证据、更不让举报人有准备的时间。在举报人不知情,不顾法律规定法官须回避案件的情形,由扬州中院立案庭:邹一美庭长和本人(2003)扬民监字第103号案审理法官:叶露及书记员和本人(2002)扬民终字第112号案书记员,到关押本人的仪征阳光大洒店内,明知、也看见了,举报人是被非法拘禁、遭受胁迫的情形。给本人作了一份笔录,制作了一个假审理卷宗。给本人发了(2008)扬法民监信终字第0001号通知。故:被举报人违犯《刑法分则》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追加江苏省扬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邹一美庭长、叶露等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一、(一)滥用职权案: (五)徇私枉法案2、4、(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4、 5、 6、要求认定;(2008)扬法民监信终字第0001号程序违法,办案法官,在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在遭受胁迫被抢走一切材料,丧失辩护和质证能力时。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知情人情况 
2008)扬法民监信终字第0001号《渋诉信访案件终结通知书》卷宗笔录签字人员,2008年4月25日仪征公安局公安局关于信访事项告知单卷宗。 社区证明(证明本人在2008年3月6日--14日和它们一起)
被举报人:第一组:扬州院立案庭:邹一美庭长、叶露,第二组:原仪征法院副院长:王浩生;陈洪斌;仪征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玥(悦);仪证法院执行庭:严玉良; 仪征法院法警大队:王飞等;事实与理由:第二组被举报人于2008年3月6日在最高院信访接待室外,为了不让本人申诉打击报复信访人,没有给任何手续。王浩生就让仪征法院法警大队:王飞等人,强行把本人押回仪征阳光大洒店。由原审2002仪民初字第3号案法官:阳光大洒店陈洪斌带头,由王玥、仪证法院执行庭:严玉良等人在阳光大洒店纪委办案的房间内,对本人进行殴打、并强行抢走了本人到最高院的申诉材料、无线上网卡,u盘等。在被仪征法院王浩生派人关押在阳光大洒店期间,仪征法院不通知举报人、不让举报人交审查材料及证据、更不让举报人有准备的时间。在举报人不知情,不顾法律规定法官须回避案件的情形,由扬州中院立案庭:邹一美庭长和本人(2003)扬民监字第103号案审理法官:叶露及书记员和本人(2002)扬民终字第112号案书记员,到关押本人的仪征阳光大洒店内,明知、也看见了,举报人是被非法拘禁、遭受胁迫的情形。给本人作了一份笔录,制作了一个假审理卷宗。给本人发了(2008)扬法民监信终字第0001号通知。2011年1月24日和2011年3月21日,仪征公安局把作为本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证据给本人以拘留。所以:导致本人受到行政拘留。因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号令) 第十条 [2011]第1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份训诫书没有管辖权,故:被举报人违犯《刑法分则》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追加江苏省扬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邹一美庭长、叶露等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一、(一)滥用职权案: (五)徇私枉法案2、4、(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4、 5、 6、要求认定;(2008)扬法民监信终字第0001号程序违法,办案法官在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在遭受胁迫被抢走一切材料,辩护和质证能力。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并追究刑事责任。知情人情况 
2008)扬法民监信终字第0001号《渋诉信访案件终结通知书》卷宗笔录签字人员,2008年4月25日仪征公安局公安局关于信访事项告知单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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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jlwhp(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2-26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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