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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退休政策
咨询退休政策 律师你好!
我是太仓市疾控中心退休医师,现知有个苏人通【2002】320号【省】和苏人发【2003】9号【市】文件,白纸黑字明确:
五、退休、退职待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其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的学习时间可与工龄合并,作为计算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年限。1993年10月1日以后至本文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也可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改按此条规定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但人保局工资科说2006年后不执行了,我查了苏人通【2006】331号文件中是这样表述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文件中未有其它说明,也无任何冲突,9号文件中大学学龄的法定条款与独生子女,高级专家,劳动模范,归国华侨等退休时优惠条款一样性质。法无禁止应仍有效。政策怎能朝令夕改说变就变。
我很迷惑,感觉公民权益受到损害,,律师能否指点江山,拨开迷雾让我明白是谁错了?
谢谢
太仓杨乾元
2011,12,26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太仓yjy2……(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1-12-26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