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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41年工龄无退休金可拿,新来院长拒履合同

41年工龄无退休金可拿,新来院长拒履合同 合同书
甲方:黄梅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张立义           (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聘请乙方为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临床医疗(中医专业)工作,经甲乙双方商议,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用乙方从事中医诊疗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十年,以2005年三月一日到2015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基本权利与义务:
甲方:
1.根据相关法规,医院管理方案何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款项对乙方进行管理。
2.经协商一致,乙方工作期间享受同期副主任医师工资待遇(随同期人员工资变动而改变),享受医院正式职工等同一切待遇。
3.合同期满后,即2015年3月开始,享受同期职称人员退休待遇。(按医院对退休人员待遇及其规定执行)。
4.依据相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
1.享受医院正式职工的一切待遇。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
3.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4.必须保证正常工作十年。
三.双方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时间,按甲方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
(2)甲方支付乙方月工资1689元整(基础工资815元整,活工资543.3元,津补贴330.7元)按甲方正式职工一样参照医院管理方案发放执行工资。
(3)如乙方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则合同随之解除。
2.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提前解除。
(2)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劳动合约。
A.严重违反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C.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E.严重影响医院形象与声誉,严重损害医院利益。
四.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赔偿损失。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公章(黄梅县第二人民医院)
程剑(院长)                          张立义
2005年3月1日                          2005年3月1日

1970年分配到湖北省黄梅县第二人民医院 在89年因计划生育超生开除公职,在94年正式接到通知,被当时费院长留聘,2005年3月1日在程剑院长的留聘下签订合同(05-15)。 今年医疗人事改革新被新来院长扫地出门,拒绝按照合同给予退休金。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张鹏程张(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1-12-2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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