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门面房购买合同房屋使用类型为住宅,开发商是否欺诈?买受人有何损失?
门面房购买合同房屋使用类型为住宅,开发商是否欺诈?买受人有何损失? 2012年12月20日,我朋友在一个月前向米东区某地段开放商交付了今年新建的临街6层砖混楼的第一层6号门面房首付款60万及三万多贷款保证金(因为是10年按揭付款,由开放商来代办按揭手续),开发商开了收据并因老总外出不在为由与我朋友约定一个月后的今日签订门面房购买合同,按照当初首付时1.2万/平米的价格因属门面房出售价格,但是购买合同上的门面房使用类型却是“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2000年11月到2040年11月),开放商也当场说购买后他们只在明年4月份后给买受人开6000元/平米的发票,剩余不给开,接受则达成交易,不接受则退款。
根据以上情况,我有几点问题请问各路贤能律师:
1、开放商开6000元/平米的发票,是否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2、房屋按门面房价格出售,却已住宅形势签合同,是否房产证也为住宅类型,如为住宅使用类型,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
3、一般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可本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为商业的40年,而且已过期12年,那么到2040年时,买受人(我朋友)是否会承担国家有关费用和税收?开发商又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4、如我朋友签订了购买合同,开发商于来年6月才办理房产证,而且房产证上使用类型为住宅,那么在购买拿钥匙后到来年6月份之间的这没有房产证的半年,买受人如何合法出租门面房?如拿到房产证后,此住宅房产证比较商业房产证,在对买受人购买、租赁及售出方面有何影响和重大损失?开放商是否逃脱了法律责任?
5、今后如买受人个人要求将住宅房产证变更为商业房产证,是否可行?需具备何种条件?开放商又有何连带义务和责任?
6、此事件中开发商的行为违反法律吗?我方是否可以举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eyi10……(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1-12-20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