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我的住房被人占 望领导帮帮我 还我一个公道
我的住房被人占 望领导帮帮我 还我一个公道 您们好!
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帮我解决一下困扰我近十年来我心中的苦恼,并给予支持。
我叫侯克明,男,1958年生,在2004年3月5日刘连群(当时是我的未婚妻)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与关秀芝在唐山路南易通中介服务部的鉴定下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合同》,将属于我个人租凭使用权的公房,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大洪桥25楼1门2号0室三厅住房一套,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关秀芝,同时刘连群收取了关秀芝房屋定金1万元,余款至今也未履行,这些情况我一概不知。我认为这个《房屋出售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签订这个合同时,我不在现场,而且我没有明确授权刘连群,更没有在这个合同中签字,还没有我的身份证及所有房屋的任何证明。我与刘连群是在2004年3月15日登记的结婚,婚后以我侯克明的名义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之后,我得知刘连群将这所房屋,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卖掉,因此我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2004年3月5日刘连群于关秀芝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无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8月19日南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刘连群与关秀芝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关秀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7年4月5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以(2007)唐民四终字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一审,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20087月23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以(2007)南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200911月2日才送达侯克明,确认该合同有效。驳回了侯克明的请求。
侯克明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于2010年唐民四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侯克明不服中院的终审判决,现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证据和事实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两级法院就有不同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无论是所认定的事实,还是所运用的法律,均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实属枉法裁决。
侯克明认为2004年3月5日刘连群与关秀芝在唐山市路南易通中介服务部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无效的理由如下:
第一,2004年3月5日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大洪桥楼25楼1门203室住房上属于我个人享有租凭的房屋,依法不可以买卖。
第二,2004年3月5日,刘连群于我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未经我明确授权,刘连群无权处分属于我个人享有的租凭权的房屋。
第三,我与刘连群与2004年3月15日才依法登记结婚,对于婚前刘连群处分属于我的个人财产的行为,我不予追认,从法律上就是无效的行为,刘连群对这所房屋的处分根本不享有代理权。
第四,在我侯克明既不知道,在未在这个合同中签字的情况下,该合同依法对侯克明没有任何法律的约束力。
第五,在刘连群与关秀芝签订的合同,至今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依法是无效的合同。
第六,唐山路南易通中介服务部不具备房屋买卖的鉴定资质,其在刘连群与关秀芝签订的合同上的鉴定行为无效。对唐山路南法院以(2007)南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和唐山中院(2010)唐四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事实”和“认为”均存在明显错误,判决结果没有公正可言,依法应当撤销。
以上反应的事实和过程,是以说明,路南法院和中院判决存在着严重的错误,使公证的法律遭到践踏,故此请求领导为民做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
侯克明
2011年12月17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ali18……(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1-12-17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