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得继承遗产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婚姻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岳父母处继承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提出岳父母留下的房产应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夫妻共有财产,要求用房产折抵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的。
您好!您咨询的法律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根据您的案情叙述,您2004年与妻子结婚,妻子的父母分别于2009年、2010年病世,妻子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了其父母留下一处房产。2011年,妻子提出与您离婚。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所得继承遗产,没有遗嘱明确确定该房产属于妻子一方的财产,所以该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
3.既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您当然有权要求平均分割财产。因该房产归您妻子所有,那么您有权要求妻子对您折价补偿。您获得的折价款可以支付抚养费,也可以作为其他用途。
4.如果您在此有不方便说的话,您可以来电咨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应属于共同财产。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没有遗嘱等特别约定的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应属于共同财产。
一般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