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我对象在2010年12月23日因公受伤,工伤鉴定为4级伤残,在单位发放保险待遇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当年度社保中心公布的1-5月缴费基数1500元及6-12月缴费基数2100元的平均数1800元计算的,伤残津贴与2011年6月调整后的缴费基数5200元的75%接近为3822元,但他他本人2010年度的实际月工资为5400元左右跟2011年4月份山东省保障厅关于公布09年度全省平均工资作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后,社保中心公布的2010年6月调整后的缴费基数5200元基本一致,按照保险条例其保险待遇都应依据本人工资计算,但我对象的赔偿金与伤残津贴很显然不是按照一个底数计算的,问单位,单位回答是社保中心计算的。如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1800元计算,将于按5200元计算将会少很多,这样计算合理吗?我想请问各位律师,他本人工资应该为那个数计算较为合理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iuzr(山东-枣庄)
提问时间:2011-12-16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