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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单位究竟应不应当帮我补交保险?

单位究竟应不应当帮我补交保险? 本人09年8月来单位工作,9月份转正。但是单位一直未帮交保险也未签劳动合同。到2010年1月,问我可买保险,我说暂时由于个人原因不买,于是单位让我写了一份说明,说明内容是当年不让单位交保险,于是我照办了。同年8月单位突然让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是从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在不是很懂的情况下我就签了,但依然没有买保险。2011年1月,单位又以同样原因让我写了一份说明,内容是由于个人原因,不要单位买保险,同样也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2月份,我准备开始买保险并让单位将以往的补交,单位却拒绝了。理由是第一用人单位方需要补交的是原来的好几倍;第二是当时我写了两份说明。想咨询的是我写的说明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单位自从去年年底之后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是否用人单位方存在责任,在新的法律条款的规定中,这种情况是不是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其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是依据我每月工资卡上的实际入账金额还是之前2010年签的劳动合同上的工资(2011年工资有变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earsw……(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1-12-12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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