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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二女户享受的问题
关于农村二女户享受的问题 我妈系湖北省黄石大冶市刘仁八镇三策村明家港桥湾居民,现年70岁,一生生有三个女儿,我是大女儿郑川梅,其中二儿子郑红梅于1977年得重病而死,于1979年生第三女儿郑丹梅。我爸妈于1962年结婚,结婚时我爸在武汉工作,我爸妈于1981年2月离婚。根据《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肋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条例二、5条,离婚现无配偶的,离婚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才可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养老补贴金,因此政策是2005年后开始执行,而且此政策此条变没有提到2005年之前离婚的农村二女户同样执行此条条例。在国家政策下来之前,我妈属于独立的农村居民户,我认为政策出来之前及之后应该是有区别,所以我认为我妈应该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养老补贴金。而且象我妈这种情况不管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属于弱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是受国家法律及政策保护的。不知我的理解是否妥当?且如果可享受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补发?请给答复!或请联系于我。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郑川梅(湖北-黄石)
提问时间:2011-12-08 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