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租房的电器维修纠纷
租房的电器维修纠纷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使用电器前检测电器性能,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后,电器损坏,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这条约定违背了合同法218条,但好像又吻合220条,这肿纠纷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ackki……(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1-12-07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