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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解除合同及补偿金的问题

解除合同及补偿金的问题 我是2009年6月3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协议书,公司告诉我试用期最少1个,最多3个月,在2009年7月23日与公司委托的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是从2009年8月1日到2011年7月30日止。在这期间的2009年8月1日到2010年7月30日派到我现在所在得公司工作。我的试用期也没有包含在合同规定得期限中。现在公司提前一个月告诉我公司要减员增效,要在2009年12月31日时与我解除合同,12月份得工资照发,五险一金交到12月31日,但合同中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但是我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六天,54个小时,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如果可以,公司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我在公司的工资是每月1000元,还有我和公司委托并已签合同的劳务公司是否也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其余我没有工作的时候按照我所在地大连的最低标准工资付给我呢?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将试用期也列入合同期限中,这样我的工作时间就满6个月了,可以按照一年赔一个月工资算了是吗?希望明白的人能给我一个详细得答案,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海边(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09-11-3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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