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我是2004年4月到盘锦市外事办公室(独立法人)做的临时人员,工资每月500元。一直到2006年10月,外办领导把我派到盘锦市对外友好服务中心工作(外办下属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独立法人),但工资一直是外办给开,直到2008年7月与中心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才由中心给开,扣除保险后为1640.78元。合同到期为2011年7月14日,我与中心均未提出续签合同,2011年10月13日中心领导跟我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另外,2010年的取暖费没有给我报。2011年7、8、9月工资只开了工资条的前两项640元左右,2011年10月的工资未给我。请问我如何能够获得我应得的补偿?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Np4294(辽宁-盘锦)
提问时间:2011-12-05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