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关于工程发包、合同、责任认定的一起经济纠纷
关于工程发包、合同、责任认定的一起经济纠纷 事件过程:五星房地产公司开发某一楼盘,由峰山建筑公司承建,后郝进波以峰山公司相应负责人身份与我方交流(我方有其作为峰山公司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材料,后被峰山公司抗辩,法院认定峰山与郝的关系证据不够充分),2013年5月,我方与亮东公司(法人郝进波,但在该公司在2011年已经失效,但郝向我方隐瞒)订租赁合同,就其关于五星房地产公司一小区开发楼盘的钢管、扣件等租赁部分进行供应,签订合同中五星公司用其名下一套房产进行合同担保并盖有公章(后被二审认定担保无效),后工程结束按照合同产生近200万租赁费用,然而乙方亮东公司未按照合同协定每月付款。如今郝进波及亮东公司一分钱也未向我方支付且协议房产亦未过户,问一:对五星公司或峰山公司的连带责任还有没有机会进行追究?问二:郝进波本人是否因其峰山公司项目负责人失实及所代表公司早已失效仍与我方签订合同构成诈骗罪等?问三:我方的实际损失应该如何追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讨薪人慢慢(山东)
提问时间:2016-06-06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