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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EMS快递适用的法律条款?
请问EMS快递适用的法律条款? 本人网购物品,由于身在外地,所以收件地址填写了XX县XX酒店二楼XX KTV,本人收。
但派件的快递员工,每次派件的时候都是把快件扔到酒店一楼的大堂,随便找个当值人员签收,而且又没有电话通知本人,每次都让我等上一个星期以上才知道快件原来在一楼大堂。因此本人觉得邮政人员很不负责,打电话11185投诉,但客服人员告诉我说,快递员工是可以这样做的。我唯有莫名其妙挂掉电话,第二天我还不服气,于是上网查询相关法律条款,被我查到2008-01-0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第五章---快递服务---5.2.2.4 快件签收---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如果签收人签的名字和你本人的名字一致,那么邮局不承担责任,由签收人承担责任。”
以上条款明确写明了代收方式一定要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才可以代收。
所以本人马上又打了11185进行投诉,客服人员一开始还有点抱歉的意思,但客服人员过了一会又说出了一项 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232条----第一点:
“单位(包括与该单位同在一处的附属单位或其党、团、工会等组织)的邮件,不分城市与农村,一般投交到单位设在地面层或院门口的传达室(收发室)或指定的接收邮件人员。多单位同在一幢楼或一个院内,应由所在单位在地面层总入口处或院门口指定统一的传达(收发)室接收邮件,或分别在地面层总入口处及院门口设置接收邮件场所。
按用户邮寄的地址应属于单位地址而不属于个人用户地址,
因此投递员按规定投交到工厂的传达室。”
本人当场晕倒,怎么邮政相关的法律条款相互冲突,冲撞。投诉无门,唯有挂掉电话。
现请交各路懂法律的精英,解答一下本人的疑问:
究竟《国内邮件处理规则》适用于EMS快递邮件吗?或者发生以上情况时,究竟采用哪一条来处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fei123……(广东-清远)
提问时间:2009-11-27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