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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务派遣单位

变更劳务派遣单位 尊敬的律师,
我想请问一下,现在用工单位想要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和新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签订派遣合同,所以要求员工向旧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自动辞职和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书,但不会给员工任何赔偿,原因是因为用工单位还将会继续聘用员工。想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如果公司在不赔偿的前提下,是否需要提供些什么补充协议和员工协商并进行补充从而保障员工在原派遣公司的工龄,福利等不受影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zsumi……(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11-29 16:35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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