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但不应当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 由学校以外人员或者其他学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