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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 甲方在三十年前将土地转让给乙方,双方确认合同时乙方未在场,按照当时土地价值二亩半共计二百元。现乙方已交了三十年的土地费用,由于土地升值,甲方要乙方拿出一万元钱,理由是当时并非自己直接把地交由土地管理局,自己现在还应有使用权利,但乙方认为这块地种了三十年已经归自己所有。双方当时的证据都未保存,乙方仅有一份现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三十年前这块土地归乙方所有,此字据没有手印,没有公章!如果打官司哪方更有胜算呢?又会如何裁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舒雨彤(辽宁)
提问时间:2011-11-25 13:2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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