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事故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事故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山东东营郝家工业园。
我朋友,39岁,2009年9月11日下班过马路,被一面包车撞伤,3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面包车所有人是张树军,开车司机是张树良,交强险的受益人是张树良。现在赔偿问题,张树良(使用人)无力赔偿,该车所有人张树军应赔偿责任吗?
11月16日上午在垦利法院开庭。我们的诉状没有追加车辆所有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庭上,我听到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一人时,我向律师提出所有人民事赔偿问题。律师说关于这一块问题,山东高院有规定,但是我又找不到相关规定。
请问,山东高院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当使用人无力赔偿时,所有人是否垫付赔偿?叩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王龙成(山东-东营)
提问时间:2009-11-20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