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模具使用了2年后起诉法院说不合格得到法院的支持
既然无法鉴定,那么谁主张谁举证,为什么还要判你们败诉。 我的补充: 2011-11-25 13: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案件,本案中的质量纠纷原告并不能免除举证责任。
看你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时间约定,没有约定时间的,按照通行标准,但是不排除你当初的产品设计缺陷。此案中,你要是觉得法院做法有疑义,一审判决下来你还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