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经济

这样属不属于共同贪污?????

这样属不属于共同贪污????? 07年某医院的门诊部和医院达成口头协议(医院为国家所有),按照利润的五五分成,利润全部上交后再由医院返还利润的50%。(门诊的13名医务人员共同与医院一起达成协议)
    医院有指定的拿药地点,但在遇到特殊病人时需要用到一些特殊的药品,而且病人急需用药,而单位指定拿药地点并没有所需的药品。经请示医院,得到“自行处理”这样回答。
    所以向外赊购药品,等药卖出后再用其款项支付。从中产生了6600多的利润,未入帐。这笔钱也没有上交,而是直接发放给该门诊部的职工,其目的是鼓励职工。
   主要负责人分取9800余元(其中1000为合理所得体检费用),其他职工以资历不同分得也有所不同。分到8000-2000不等。
   8个月以后,医院得知此事,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扣取3个月的工资和奖金),并交还医院4000元(因为利润五五分)。
   事阁数月,有人向反贪局检举,检查院又对此事进行调查。而又将剩余的5800余元交到检查院。
   
   该门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贪污?或是够成私吞国家财产?
   主要负责人将受到什么处罚?  
   主要负责人的定罪金额是否是为金额的总数?
   
   根据上述情况,现在的流感疫情,国家缺乏医务人员,负责人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职工多劳多得的原则,并且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是否可以免除行事处分?如果不能,则相应的处罚有那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47945……(贵州)
提问时间:2009-11-20 12:4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