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这样属不属于共同贪污?????
这样属不属于共同贪污????? 07年某医院的门诊部和医院达成口头协议(医院为国家所有),按照利润的五五分成,利润全部上交后再由医院返还利润的50%。(门诊的13名医务人员共同与医院一起达成协议)
医院有指定的拿药地点,但在遇到特殊病人时需要用到一些特殊的药品,而且病人急需用药,而单位指定拿药地点并没有所需的药品。经请示医院,得到“自行处理”这样回答。
所以向外赊购药品,等药卖出后再用其款项支付。从中产生了6600多的利润,未入帐。这笔钱也没有上交,而是直接发放给该门诊部的职工,其目的是鼓励职工。
主要负责人分取9800余元(其中1000为合理所得体检费用),其他职工以资历不同分得也有所不同。分到8000-2000不等。
8个月以后,医院得知此事,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扣取3个月的工资和奖金),并交还医院4000元(因为利润五五分)。
事阁数月,有人向反贪局检举,检查院又对此事进行调查。而又将剩余的5800余元交到检查院。
该门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贪污?或是够成私吞国家财产?
主要负责人将受到什么处罚?
主要负责人的定罪金额是否是为金额的总数?
根据上述情况,现在的流感疫情,国家缺乏医务人员,负责人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职工多劳多得的原则,并且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是否可以免除行事处分?如果不能,则相应的处罚有那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47945……(贵州)
提问时间:2009-11-20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