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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产假咨询

晚育产假咨询 请问以下条例合法吗?
4.11 产假
4.11.1 女职工产假,按《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属单胎顺产的,产假为九十天(含4.10所休假期);
4.11.2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假期二十天;
4.11.3 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晚育假十四天;
4.11.4 女职工属于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凭医院证明为准);
4.11.5 女职工属于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增绝育假十四天;
4.11.6 女职工属于多胞胎生育的,每增一胎增加假期十五天,依此类推。
4.11.7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米索溪(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1-11-2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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