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我们是一批秦安县卫生系统的在职职工,都是从部队退伍到当地,后经秦安县当地政府与人武部和民政部门安置就业于秦安卫生系统,我们到现在就是弄不明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文规定(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是秦安县人民政府和人事.财政.民政.卫生主管部门为啥不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如今我们的工资却以70%发放,各项津补贴以32%发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到如今都没有办理。2011年全民都能参加养老保险了,我们怎么办?买商品房我们自筹自支人员不能按揭,其他职工发全额工资我们发放工资按70%,发津补贴其他职工如数发放,我们却发32%,其他职工办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我们怎么没有,难道当地有关部门真的就不知道有这么一群体,我们曾今为我国的边防事业和人民保驾护航,奉献青春,到如今这批群体却被遗忘,“谁之过”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蜡烛1(甘肃-天水)
提问时间:2011-11-22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