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我如何应对事实婚姻的纠纷,使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如何应对事实婚姻的纠纷,使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基本情况:
我叫蓝宏辉,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今年满60岁,年老体弱。我于1995年2月与邻村的一位已丧偶的女子(姓名为罗芳芳,1962年2月出生,今年49岁)自由恋爱,我上门入赘与之结婚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因为她认为双方年纪大,没必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罗芳芳与其前夫共生育两个女儿,上有年迈的老母亲。我与罗芳芳结婚时,其长女才6岁,次女4岁,老母亲有60多岁。我们全家五口人,和睦相处,其乐融融,我们共患难同甘苦,我不顾身体残疾(我脚跛,行走非常困难),与罗芳芳冒着严寒,到来宾市等外地承包砍甘蔗挣生活费,以照顾老人,供孩子读书。
现在老人已病故,两个儿女已长大成人了,其两个儿女在2006年相继成家,其两个女婿,也是上门入赘。
我与罗芳芳结婚至今,有16年之久。然而今年2月份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我据理力争,认为罗芳芳是借以感情不和要求离婚以达到其遗弃老人(我)的目的,继而撵走我(到时我将老无所居)。我严正指出罗芳芳起诉离婚的目的是想达到她不扶养我,她女儿对我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目的。道理很简单,我的理由是——结婚有16年之久,为什么不在10年前或更早些时候提出离婚,而是在我年满60岁,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的时候提出;为什么在孩子还小时不提出离婚,而是在其两个女儿长大成人,都成了家之后才提出离婚。很显然是因为我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所以其和两个女儿就有遗弃我的做法。这是“兔死狗烹,鸟尽弓藏”。
结果,法律彰显公平和正义,法院不支持罗芳芳的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我胜诉。
二、问题内容:现在情况及事情进展。
现在罗芳芳不在自家住,而是到亲戚家住。据了解和判断:她将在她亲戚住满两年,然后再根据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条中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准予离婚。
三、请罗教律师我如何应对?法院会判准予离婚吗?在这场事实婚姻纠纷中,我如何争取到“以后还能住在现在住的地方”?如何才能到罗芳芳的扶养费?如何才能到她女儿的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标准是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hhabc……(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11-11-01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