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求助劳动保险问题
求助劳动保险问题 下面我向您简单介绍一下案由:
我爸他们是霍山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的老职工,1993年调至由A创办的红岩石材公司上班。2000年红岩石材公司与外商合资成立东方灵芝宝药业有限公司,我爸他们成为富余人员。合资当时,为妥善处理原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原霍山县地矿局下发霍矿字[2000]29号文件,规定A要继续承担该企业所有人员的养老保险。按惯例,A在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都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一直未涉及过此事,也不懂相关程序。直到2002年下半年,偶然中,他们才听说A已于2001年就擅自终止了对自己的个人养老保险代扣代缴的办理。于是在2002年9月10号,我爸他们向A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补交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并恢复参保的申请》,红岩石材公司署了“该同志申请事实属实,请董事会予以解决”并盖了单位公章。2002年10月24号红岩石材公司也为我爸他们出具了未接到A要求缴纳个人部分的通知。
2005年5月18号我爸他们上访县政府要求A为他们续交个人保险金,经王光祥副县长接待后批示:“请县国土局牵头,协商金矿研究,本着以民为本,长治久安考虑,续缴社会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自付,社保局滞纳金问题由政办牵头协商。”国土局李曙局长批示:“请金矿按王光祥副县长批示抓紧办理,并请韩主任督办。”A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瞎编个公司已书面形式通知我爸他们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但他们拒缴的理由搪塞过去。
2006年5月17号,我爸他们向霍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对A的民事诉状,诉讼请求是被告补办原告们2001年至今的个人保险金,并回复今后养老保险申报及办理。后来院长告知此类官司即使执行了,实际执行起来也很困难,所以建议双方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原告们于2006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撤诉。接下来,我爸他们多次找A董事长,董事长仍对此事置之不理,甚至不给面见。
我想向您咨询下对上述这种情况有什么好的途径来解决呢?衷心谢谢您!打扰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淼淼(安徽)
提问时间:2009-11-12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