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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去年8月份我在一家装修公司预交5000元定金可以享受当时装修公司的优惠活动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去年8月份我在一家装修公司预交5000元定金可以享受当时装修公司的优惠活动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去年8月份我在一家装修公司预交5000元定金可以享受当时装修公司的优惠活动,签了一份合同,今天3月开始施工时又签了一份总造价合同,现在想减项,第二份合同里有注明减项超过总造价百分之五需要支付超出部分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作为违约金,因为我的减项已经超出百分之五,所以违约金我也愿意支付,但是合同还有一句话,如遇乙方正在做酬宾活动或甲方已享受乙方的打折优惠,所赠物品或打折优惠视为甲方自愿放弃,不得享受。请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个人认为合同里的话模棱两可,未表达清楚意思,签合同时也没有人重点提出来,这句话也没有加黑加粗字体来重点提示,这样算公平公正吗?装修公司说只要我有减项,第一份交订金的合同所享受的优惠全部取消。同时,我减项的价格不能全部退,只能退一半,这点是合同没有写的,装修公司从未主动提起,后来他们拿了一份公司详细退费文件给我看,文件日期还是在我第二次和他们签合同之后拟定的,我觉得没在合同里,是不是可以不认可,要求按原价退费?麻烦律师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6-05-16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