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被告二审可以发表和一审不同的意见吗
被告二审可以发表和一审不同的意见吗 原被告系情人关系,原告仅凭打款凭条起诉被告还钱,被告在一审中说该笔款系原告补偿给被告的,一审判决被告因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现在被告想上述,想辩解:该笔款系原告还给被告的借款,借条已经灭失,请问被告可以这样辩吗?(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s5628……(重庆-江北)
提问时间:2011-11-17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