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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

交通肇事赔偿 原告于2009年发生交通肇事,2011年7月烟台中院二审进行判决。判决规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和肇事司机各赔付十一万余元和一万余元,(判决书于2011年9月送达原告手中)至今已过两个月原告没有收到任何赔偿。请问原告该如何请求自己的权利,法院有没有责任帮助原告追讨赔偿款?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缴纳费用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庭波01(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1-11-17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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