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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请问各位律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仲裁中是否适用?

请问各位律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仲裁中是否适用? 其中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仲裁是否支持,如果不支持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ouyan……(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1-11-16 11:17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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