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这样的合同,房东说另加5万否者收回房子,是否合理?求帮忙
这样的合同,房东说另加5万否者收回房子,是否合理?求帮忙 房产租凭合同
甲方:陈建华
乙方:杨文恒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产租凭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凭房产使用范围及性质
1、甲方将坐落于江苏省吴江市屯村社区屯溪花园一幢106商铺及3-6商铺、3-5商铺(上下两层)_共有店面房屋出租于乙方。该房屋为_共同所有,坐落于江苏省吴江市屯溪花园106号3-6、3-5号,使用面积为400平方米。
2、乙方可将承租的房产用于自主经营,但乙方的经营范围及项目必须经甲方同意,同时在租凭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约定用途。乙方在规定使用期内的自主经营权不受甲方干涉。
二、租凭期限
1、本合同租凭期限为二年,自2009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5日止。
2、本租凭期满后,若上诉房产继续出租,乙方继续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1、该房屋年租为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元整,租金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房租一年付清。
2、本租凭合同签署日,乙方须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计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元整。第三年度租金须在两年租凭到期前支付,年租金为_元整。
四、房产交付使用
1、甲方应于2009年12月5日前有效的支付已具备本合同所诉之范围的完整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上述条款之规定有效的支付完整房主,应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在乙方租凭期间内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使用所有租凭的房屋,如有产权纠纷问题,甲方承担乙方一切损失。
五、相关费用
1、在租凭该房屋前,甲方应将水电设备配备完整(包括三相电),保证水电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电费等均由乙方自付。
2、在租凭期间内的水电费,卫生费由乙方自付。
六、甲方保证和责任
甲方保证房产在本合同签署前和签署后,不附有任何包括抵押在内的担保物权和其他房产纠纷,也不存在任何具有强制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引起的限制租凭或使用的情况。
七、乙方保证和责任
1、在租凭期间,乙方欲转租,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该房产,并保证其在该房产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自付租金及其他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4、乙方用妥善使用该房产及提供的配套设施,因使用及保障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5、租凭期满,乙方应当按接收房产时的实际状态返还该房产,乙方有权取回乙方的设施、设备(如冰箱、空调等相关设施设备等财产)。
6、乙方承租期届满,如需继续租凭,同等条件下拥有续租优先权。乙方续时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10%。
7、租金支付,初祖期租金在初步装修完工前支付,装修前乙方预付租金5000元整。
八、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或因政策问题影响乙方的租凭使用,应返还支付的房屋租金,同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
对于任何产生于本合同之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起诉。
十、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陈建华 乙方代表:杨文恒
2009年11月5日 2009年11月5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管仲都(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1-11-14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