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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封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不该交?
关于开封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不该交? 您好!
我是开封市民,于2010年12月3日在开封市商品住宅房一套,建筑面积139.46平方米,支付房款计人民币503035元。
在合同补充协议上:六、以下配套费用未包含在房价内。买受人须向出卖人交纳以下费用,由相关公司出具发票1\天然气初装费:2623元/户;2\暖气初装费:高层130元/平方米 计量表1700元/户;3\有线电视初装费:297元/户;4\地热水初装费:4000元
总计共26750元。
根据2010年7月颁布的《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民开封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10]94号文件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施实后,市财政部门是唯一征收机关,各区及市直任何单位不得重复征收。
房地产公司要求我于11月15日前将此款上交。请问这笔钱我到底该不该交?
切盼回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UDU83……(河南)
提问时间:2011-11-12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