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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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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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
甲方:武汉铭鼎印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加工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 福字 其加工费为 元/件,生产数量按双方议定的生产计划单执行,按批生产,批交批结(完成第一次合作以后,再次加工的产品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条:甲方免费提供全部生产所需材料,甲方材料成本与乙方加工费无关。
第三条: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甲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及样品加工生产。(1、粘贴牢固,符合图纸,布面平整,四边光滑无皱褶,外观干净无胶。衬棉均匀,包紧。2、粘贴处无缝隙,不开胶,不靠色。)
第四条:甲方提供全部散件、图纸及加工工艺流程。乙方不得遗失,损坏或转借他人;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更换原材料。该产品生产技术为甲方所有,乙方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项目技术,不得私自销售所有加工生产的成品及半成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加工物检验方式:按本合同第三条标准执行,抽验10%,合格达到90%以上。(注:首批合格率应达60%以上。)
第六条:加工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及地点:乙方加工好全部产品,在合同期限内发到公司交货验收,期限至2011年
月 日。(外地客户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天内给公司发货)
第七条:乙方按加工物的质量要求完成产品,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合同签订时,根据双方约定,乙方须向甲方交付合同履行金(大写): 元,完成当批订单,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加工费同时并返合同履行金(不计息),批交批结,批清批领,现金结算。并预付下批订单50%的加工费。如在合同期内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未按质、按量完成产品的,合同履行金不退还,合同作废,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返还乙方合同履行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合同履行金不退还,以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 在合同期内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可向公司电话或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期至发货前,到期不交合格产品视为违约。
第十条:违约条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按期限提供乙方生产所需材料及结算,或乙方未按质、按量、按期生产加工均属违约。(乙方首批产品如一个月不能完成,需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甲方客服人员,但最长可以延期一周)。注:可以在合同期内提前交货。
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将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履行金的双倍计算。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产品均属违约,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履行金的双倍计算。其他损失另行追究。
第十二条:乙方只需交纳合同履行金,无需再向甲方交纳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在收到乙方其支付的合同履行金后,甲方予以备货,由乙方自提或委托甲方代办托运,寄发货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加工品种由乙方自由选择。
第十五条:产品生产计划单
加工物名称 取货日期 数量(件) 交货日期 合格率
福字 2011年 月 日 200 2011年 月 日 60%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商议解决,协议不成,可依法向管辖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武汉铭鼎印象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 身份证号:
兴城大厦B座908
传真 :027-85414026 地 址:
电话:027-85414026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武汉市江汉区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何佳慧(江苏-南通)
提问时间:2011-11-12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