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两年前拒付分期利息是否可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行为
两年前拒付分期利息是否可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行为 我08年替朋友出面放款(朋友A把钱借给他的亲戚B,不好意思收高息),B向我开了一张欠条,原约定B在半年内偿还,半年后2009年6月B未还款,A便要求我向其转开一张欠条时间是2009年6月6日,因这笔钱是A向银行贷款的,我转开的欠条中便注明了银行利息归我支付;这笔钱在银行的付息期限是每季度第三个月21日之前,后来我不想再帮朋友催款,便把欠条还给了他,而B也陆续把钱还给了我朋友A,但我却忘记自己向A开过欠条一事,最近我与朋友A关系恶化,A拿欠条到法院起诉我,但我拿不出有利的证据,想通过诉讼时效来挽回损失;想请教一下,因为我事实上并没欠A钱,因此从第一个付息日即2009年6月21日起就从未向他及银行付过利息,当然也表达过这不可能付息及还款的意思,法律上是否可以把我拒绝且实际半未支付过任何利息,作为我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表示?从而引起诉讼时效的起算?本人南昌人,案子是在宜春,目前已一审庭审,还未单独调节,在作二审准备,请高人指点,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大会wf(江西-宜春)
提问时间:2011-11-09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