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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关于公司搬迁后员工的补偿问题

关于公司搬迁后员工的补偿问题 我们公司的办公地点现在在上海,明年要搬到重庆。公司希望员工能去重庆产工作,但是愿意去的人不多。对于不愿意去重庆工作的员工,如果工作年限大于2年,公司将给于的补偿是上海市平均工资 x 3。如果工作年限小于两年,补偿是上海市平均工资 x (工作年限+1)。请问这样的补偿标准合法吗?劳动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好像是按个人实际工资 x ((工作年限+1)? 

我们的合同上签订的工作地点是上海,但是一个条款写明:甲方(即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职位,乙方如无充分理由,应服从甲方安排。请问如果员工不愿意去重庆工作是不是就违反了这个条款,所以公司有权不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来补偿?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老实和尚(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09-11-05 11:16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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