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一下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孩子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规定。你可以参照。
不符合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您好:你的行为不符合计生法律法规,进行再生育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