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这样处理对么
劳动纠纷,这样处理对么 我于2006年4月进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课,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在此期间要求学院给予签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学院拒绝,在实行新劳动法后,学院才在08年寒假放假前签过一份所谓“劳动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是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共3年的合同期限。该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写明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只提到若教师违反院方规定应受到的处罚的规定,并且学院让教职工在合同书上签完字后,将合同书以盖章的理由收回,至今学院教师未见过合同何在。
我是2008年4月29日生产,在08年3月17日办理请产假手续,按照规定请了3个月的产假至6月17日止,6月17日是学生放假前的考试时间,学校为了少发一个人的工资,让我与6月17日开始继续休产假直至8月20日暑假结束,原先并未提起这续假两个月的工资发放。3月17日至8月20日,这是请假期间,我并未代课,一直在家照顾孩子,何来考核不合格之说,这种说法令人难以接受。
续假两个月的工资发放不合理,续假并不是我本人自愿的,如果校方事先说明续假期间不发工资,那么我是不会同意续假的,针对这一点,学院没有事先讲明,而是糊弄,最后的事实是续假这两个月工资未发。
根据劳动法42条规定,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校方于9月26日通知我离职,距4月29日共计5个月,其时间并未超过哺乳期,校方此做法明显违反规定的。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的各项保险金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一个月)
4、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未提前30天通知,应补偿的一个月工资。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06年4月至所签合同时间的双倍工资。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交生育保险金而导致未能领取生育补助1200元。
7、被申请人承担的劳动仲裁费及申请人因此事所产生的来往交通费和通讯费
8.、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而导致申请人未能领取的失业金。
9、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对于以上请求对于1、2、3、4、8条的索赔要求,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个人认为是合理且应该执行的。
(针对以上几条。我现有以下疑问:我们的工资是按照基本工资和基本课时两部分相加得到的,如果休产假是不是只发放基本工资,而且这个基本工资是不能低于郑州市市政府当年度所规定的最低基本工资的,而由于我们的基本课时是不一样的,这时要缴纳保险是依据平均工资还是以每个月的实际工资缴纳,提前30天通知的那一个月工资是不是也按照最低基本工资执行)
但对于5条要求,根据新劳动法才有未签订合同付双倍工资,就此项不知是否成立。
对于6条规定是根据我们《开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费补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不知此要求能够得到赔付。对于7条,现在规定仲裁费不用出钱,但是来往的交通费和通讯费不知能得到补偿吗。
关于第9条,如果学院因为本人与之有过仲裁乃至诉讼的情况,以此故意刁难,拒不出具失业证明是否可以要求仲裁部门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一年,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但现在学院将我辞退,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等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fzb(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08-10-21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