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请问我这种情况如果二审的话可否有胜诉希望?
请问我这种情况如果二审的话可否有胜诉希望? 我去年租了一间房子,预交了2月押金,今年租房到期后,房东赖着不退还押金(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我也找不到他)。后来我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其退还我的押金,但是对方以我拖欠水电费未交,属违约行为为由,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一个月的押金作为违约金。同时他还找了管理处出具了一个莫须有的证明材料说是因为我自己不肯退房导致没有退我押金的。
因为房东不肯退押金,我确实是最后一个月的水电费未交,按照合同约定,我必须在退租后两个月内交上,否则就是违约。为了避免违约,所以我在退租后一个月内就提起了诉讼。但是法院今天判决书下来看,法院认为我没有办法证明是对方原因不退押金导致,因此我必须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我需要支付一个月押金作为违约金。
但是这个结果非常不公平,看来当初房东定这个合同时违约金条款就是为了下我的套。可恨我当时没有报案,也找不到什么直接证据证明。目前我手上尚有我当初发给房东的催款短信以及通话清单可作为新证据提交,但是不知道这个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我当时已经极力催促房东过来结清房款,是他不肯过来,而不是因为我的原因才产生如此后果。
麻烦各位专家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dzha()
提问时间:2009-11-02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