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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宅基地的问题,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有关宅基地的问题,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我们是坂面村徐氏村民。据《徐氏族谱》记载,十六世孙元兴公于康熙初年建有上徐祖祠一座(即今坂面村上坂第13号)。尤溪县土地房产所有证【1951年11月22日尤伍字第00816号】认定的范围是:东至徐德隆田,西至陈开天田,南至王子卿田,北至林新培田,占地面积四亩一分。现有8户徐氏子孙居住。
1983年,坂面公社建电影院时,强行霸占上徐祖祠围墙内宅基地236平方米,直接损害了社员的切身利益。从保护文物和社员的个人财产出发,我们徐氏子孙与坂面公社领导进行多次交涉,但坂面公社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为由,编造“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的土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等条款,强占上徐祖祠土地。现经查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不仅没有坂面公社所列的条款,徐家祖祠即不属于生产队,也不存在出租和买卖的行为,相反,《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坂面公社作为政府部门存在违规行为。
2010年秋季,坂面乡政府从某种利益出发,把本属于集体财产的电影院拆除,并以755万元的高价出售给私人开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牲畜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我们徐家子孙要求坂面镇政府返还被占用的236平方米土地。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illym……(福建-三明)
提问时间:2011-11-03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