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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问题

刑事问题 1998年3月份,胡某委托其弟胡小某找刘某(是某国有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请求购买该企业的两间地基,刘某同意后,胡某即以50000元的价格买下来,并将该款交给刘某。刘某将该款存入银行据为己有。后胡某又不想要地基便请刘帮忙转卖,刘某于是将该两间地基又以50000元转卖给了熊某,刘某将此款退给了胡某。
1998年5月份,刘某又将该企业的两间地基以50800元卖给了余某,刘某又将此款据为己有。
我的问题是:公诉机关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利用工作便利将四间地基卖给他人分别收取熊某和余某的50000元和50800元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但是,熊某的钱已退给了胡某,而胡某交给刘某的钱又没有指控,那么,公诉机关指控的刘某贪污熊某的那笔地基款是否成立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唐永学(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1-10-2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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