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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业停业或兼并的法规及程序

香港企业停业或兼并的法规及程序 我司是内资国企,80年代末在香港成立了一家运输公司,这家香港企业受当时国家政策限制以自然人代持股方式设立,据说有经香港政府认可的股权声明书,相关的境外投资管理手续一直不完善,因近年该企业出现亏损,净资产也是负数,故我司决定该香港企业停业,但暂不办理注销登记。我司应如何办理香港当地的手续?香港企业登记是否有停业说法?停业期间是否不用周年申报、报税?停业是否需要核销坏账?可否由我司的另一家香港企业兼并?兼并的法律关系又应如何理顺(因登记股东为个人,实际为我司,另一家香港企业的登记情况也是如此,即我司是这两家香港企业的实际股东,若由我司另一家香港企业兼并亏损的这家香港企业,是否也是代我司持股?这样是否可解决这两家香港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暂时先问这些吧,估计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anney(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10-28 13:00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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