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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避与未成年案件分析

主动回避与未成年案件分析 2011年2月,某市A区某中学学生甲(13岁)在放学路上连续四次被同校学生丙(15岁)敲诈去现金共260元。甲告诉了自己的表哥乙(17岁,某企业职工),并要乙教训丙为自己出气。在甲被丙第三次敲诈后的次日下午,甲、乙一起将放学回家的丙拦下,乙对丙拳打脚踢,丙求饶,归还了甲260元现金,并主动拿出200元钱表示补偿,称以后绝不敢再欺负甲。丙回家后,被父母发现其伤情,其父母报警。经鉴定,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A区公安分局B派出所指派民警老王、小李负责此案。民警老王系丙父亲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故接受此案后,老王便主动要求回避,并同时停止了对案件的调查。
问题:(1)对于甲、乙、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2)老王主动申请回避、停止案件调查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回避应由谁来决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hzwhz……(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1-10-25 19:3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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