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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管理人员加班不发加班费,我是否可依此提出被迫解除劳

公司规定,管理人员加班不发加班费,我是否可依此提出被迫解除劳 2011年5月至8月,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截止2011年9月30日,2011年累计加班430余小时,有加班单记录,另2011年前也有加班,但加班单已无从查找,且有许多加班当时未填加班单(此部分如无法主张,我拟放弃)。现执行的三年期合同是2010年12月签订(实际2001年6月进厂,已超过十年),鉴于公司违反劳动法,我可不可以按照劳动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及支付经济补偿?我现在还在公司,具体手续该怎么做呢?请高人指点,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iO9659(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1-10-25 19:0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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