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电子厂上班,我四月一号号辞职,可是她们说不能辞说是规定,说是四月十一号才能辞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辞职
可以辞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扣除了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