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双方因口角打起来了,对方持刀,铁棍伤人,我方用拳脚还手,应怎样处理?
双方因口角打起来了,对方持刀,铁棍伤人,我方用拳脚还手,应怎样处理? 我跟一女在KTV发生口角,我方积极道歉,但对方叫来一些人,后来我们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持刀砍伤我头部,我们也对对方一人进行殴打,但自始至终我们都没有持械,后来对方一男子持铁棍打伤我方一男士头部及腰部,对方逃跑,我们到警局立案,请问,如何通过法律来界定此事?4CM的伤口算轻伤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lare1……(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1-10-24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