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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补偿

公司搬迁补偿 公司整体搬迁,从广州市萝岗区搬迁至花都区,劳动合同上签订的工作地点是“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公司在搬迁前13天才书面要求我们提交不随迁的报告,并要求搬迁后1个月内才和不搬迁的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合理吗?可以按劳动法补偿吗?补偿的话工资是N还是N+1?可以无理由不同意随迁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lchan……(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10-18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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