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提出执行异议有没有时效限制?
提出执行异议有没有时效限制? 我在浙江省衢州地区常山县有一件不公平的购销合同纠纷,常山县法院严重的地方保护注主义,常山县某电器厂将不合格的电器产品卖给我(该电器产品生产厂家还涂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将不合格的检测项目涂改为合格),但是常山县法院还是判决本地企业胜诉,这样我被判9万多元执行款。1999年,我被迫执行了4.3万元,剩余5万多元判决额我不执行。2003年,常山县法院查得我股票账户后,就从我股票账户中抛掉股票后,划掉15万7千多元。也就是说,常山县法院根本就没有将先前已经执行的4.3万元扣除后,然后按余款计算双倍利息,而是仍然按照判决书全额执行我财产。以后,由于我不满中国专利局乱批专利(另外一件刑事案件),把完全相同的专利提交申请,以致专利局批出了两两完全相同的“专利”,专利局恼羞成怒,向司法机关举报我诈骗,于是我被上海市二中院判了7年刑期,释放后,我对常山县法院超额执行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常山县法院说我提出的时间已经超出时效,因此不予受理。我不懂,所以想请教律师,对于超出判决额多执行的财产,当事人是否也一定要在二年之内提出?超出二年就没有时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吴中倬(浙江-衢州)
提问时间:2009-10-14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