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的缔约赔付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缔约赔付责任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7日,投保人江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当地某寿险分公司投保了某人身意外险种,保额3万元。10月9日,该投保单被报至该寿险分公司的核保部门,核保人员认为风险保额较高,于是调查人员于10月10日对江某进行生存调查,但江某外出,一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调查人员便同江某的家人、同事和朋友进行接触,得知江某乃私营企业主,家庭富裕,身体健康,没有既往病史。10月15日,该分公司接到报案:投保人江某于当日上午在出差返家途中因车祸死亡。另外得知,与江某同一天投保同一险种的其他两位保户已经签发保单。保险人是否应当对汪某的意外死亡承担赔付责任?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1.保险公司不应履行赔偿责任。该观点认为:江某的投保行为只是一种要约行为,保险公司正在进行生存调查,尚未做出承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更没有生效,保险人不必承担赔付责任。
2.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该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及时为江某签发保险单是由于公司的内部流程所致,并非投保人过错,拒赔不存在正当理由;与江某同一天投保的另外两位保户已经签发保险单,若保险公司不履行对江某的赔偿责任,将使社会舆论和客户对保险人的信任度产成质疑。
问题:
你认为哪种观点正确,并分析其包含的保险原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陌宇言(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1-10-15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