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家居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保险纠纷案
家居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保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于某年10月在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20%后,余款向某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同时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20年。买房后的第二年12月,投保人张某所购房屋发生火灾,张某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和银行,以火灾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证后以房屋违反了合同规定改变了使用性质为由而拒绝赔偿。于是保险双方产生了纠纷。
不同的观点∶
1.保险公司认为,张某购买该房屋后,并没有自住,而是由张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告公司当作办公室使用,火灾是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张某的个人住房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张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变更,故不能赔偿。
2.张某认为,该房屋自购买开始即做办公室使用,与房屋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也明确规定开发商同意在该楼大厅设置该公司水牌,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也是商住,该房屋的使用性质没有改变,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问题:
你认为哪种观点正确,并分析其包含的保险原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陌宇言(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1-10-15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