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间受伤赔偿
见习制度,是依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人事部等部门[2006]17号文和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相关规定实施的。
见习期间,符合见习条件的,与见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确立,是工伤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
至于,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人身损害,除了综合保险的赔付,是否还应有其它保障或补偿,这个应根据人身损害发生时间、见习条件是否符合等因素综合考虑。
你好!我做过很多你这样的案子,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属工伤,你的问题在网上说不清楚,建议你最好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