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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高手解答:关于辞职

请求高手解答:关于辞职 我是通过09年省公务员考试考录的参公管理人员,现在想申请辞职。但是单位以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为由不批准我的辞职,理由是:
    1.《公务员法》第十三章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中组发[2008]20号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但是
   一.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此条并未再对未满服务期作出不得辞职的规定,且我在报考前和被录用后都未被单位告知有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
   二.已废止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中第二章 辞 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而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中明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即再次肯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对关于辞职方面规定的修改。
     据此,请问现在单位不批准辞职的做法是否合理?
     敬谢您的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nby(湖南-岳阳)
提问时间:2011-10-1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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