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 我于二00一0年二月十七日,不幸发生摩托车祸,休假十个月进行治疗。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中工资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患病或非工伤,其医疗待遇及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有一条,病假一天扣工资30元。在休假期间,单位每月在发工资时,从我的基本工资里扣除“五险一金” 569.88元和每月病假22天工资660元,每月只发给我593.35元,同时扣发我的全部绩效工资。我根据国家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这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向单位提出补发我6个月内工资和四个月生活救济费。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不适合新劳动法,回复不能补发我的工资和生活救济费。请问单位规定休病假扣30元合法吗?我能享受绩效工资吗?我怎样才能向我单位要回我应得的工资或生活救济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谭tan(湖南-株洲)
提问时间:2011-10-11 10:13